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分级管理,促进学校改革与发展,保障教职工积极参与学院、处(室)等二级机构(简称二级单位)民主管理的权利,健全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二级教代会)制度,根据《工会法》、《教师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二级单位党委和行政与本单位教职工进行民主协商、沟通信息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本单位党委(党总支)领导下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建设特色鲜明高水平大学作贡献。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重大改革方案和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本单位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奖惩规定、校内津贴二次分配方案、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每年评议一次本单位领导干部;
(四)督促本单位领导对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及时落实和教代会提案及时办理,做好提案答复并及时解决能够解决的问题;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审议或决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须经二级教代会讨论、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二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所在二级单位的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50人以上的二级单位应建立教代会制度,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确定。50人到100人的单位代表名额为35%左右;101人到150人的单位代表名额为33%左右;151人以上的单位代表名额为30%左右。不足50人的单位应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其职权与教代会相同。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系、科室、研究所(中心)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代表的结构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代表应占有一定比例。学院教代会代表要以教师为主,其他单位代表要以职工为主,其代表比例均不低于60%。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名额放到基层系(室)选举,不占系(室)指标。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可连选连任。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依照程序撤换本单位代表,并经二级单位工会审批。
第十三条 代表因出国、进修学习离开本单位一年以上,离、退休,工作调动(离开本单位),选举单位可按规定程序进行补选。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本单位工作向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对本单位有关部门提出质询;
(六)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如实反映群众要求,积极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群众工作;
(四)及时向本系(室)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六)带头履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职责,在教职工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应按时参加教代会会议,确有重要原因不能出席,应向大会请假。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三至五年为一届,届满应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问题,经二级单位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有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教代会的职权、二级单位年度中心工作和广大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分工会提出,经本单位党委(党总支)研究确定,提请教代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召开前,应就召开教代会的日程安排、中心议题等事项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成立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参加、工会牵头的筹备领导小组,负责教代会筹备的领导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分工会为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代表,征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及特邀和列席代表建议名单;
(二)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宣传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提案办理情况;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民主管理工作向本单位党委(党总支)汇报,与行政沟通;
(五)做好二级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六)完成二级教代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二级单位行政应为二级教代会的召开及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代表参加会议或活动所用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代会负责指导二级教代会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所属企业或具有企业特点的单位,可结合企业实际,依据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